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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十八年后迎修订 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型

信息来源:反洗钱专栏 2024-05-14 15:44:05 浏览量:3803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施行十几年来,在预防、调查和惩治洗钱行为、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洗钱手法的不断升级以及反洗钱要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修订《反洗钱法》。2024年4月23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本次修订草案共7章62条。

应变新趋势,18年后迎修订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正式出台。在此之前,关于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关于禁毒的决定》、刑法等条文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实现了‘三级跳’的重大突破。这一观念从最初仅仅关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性和声誉的狭隘理解,逐步发展为理解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上游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进而延伸到维护金融安全,最终提升至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战略高度,并将反洗钱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中。王新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都提到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测资金流动,将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抓手’就是反洗钱。为使反洗钱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服务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工作,急需进行修改。

     此外,随着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日益深入,国际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迫在眉睫。王新指出,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反洗钱制度及其执行效果进行了全面评估,尽管中国成功通过了“外部体检”,但也揭示出我国反洗钱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需要进行一次对标整改。

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更加明确

      本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监管职责分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师大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教授贾济东认为,《修订草案》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列举新增兜底性规定,既突出了重点,又兼顾了形势的发展变化,不仅明确了义务主体的范围,也使得法律的适用更为灵活。这并不是要求所有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随时都要履行有关义务,而是要求在开展特定业务时基于风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这里明确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符合“风险为本”的原则,有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主要的反洗钱资源集中于金融行业。

从“规则为本”真正过渡到“风险为本”

      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度化、法律化,亦是本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

      贾济东认为,《修订草案》明确了洗钱风险评估的职责、强调义务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基于洗钱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并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还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这些不仅使“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有了法律依据,不再机械地仅看规则,而且深深融入到义务主体的职责要求之中,使“规则为本”真正过渡到“风险为本”。

     在他看来,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并非意味着规则不再重要,而是要求不仅要满足合规性的要求,更要符合有效性的标准,对风险点的分析判断需更加深入。“风险为本”强调加强风险评估,将“风险为本”的方法切实应用于监管、义务履职的实践中,关注高风险机构、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业务。例如,虚拟货币洗钱、股市洗钱、投资洗钱(如,真实合同虚构交易的洗钱、虚假境外投资洗钱、担保贷款洗钱等)。

   《修订草案》除了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度化、法律化之外,还有诸多值得关注的地方。例如,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提出“保护管辖”、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

    资料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