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方法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方法
第一条 调查和评价方法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通过制定调查问卷及对问卷选项设定不同分值,计算投资者综合得分,评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投资者以下情况:
(一)财务状况;
(二)投资知识;
(三)投资经验;
(四)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条 调查内容
对投资者的调查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第三条 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根据投资者对问卷选项的选择,计算投资者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不同分值区间评价为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保守型,分值区间为10—19分。
(二)相对保守型,分值区间为20—39分。
(三)稳健型,分值区间为40—59分。
(四)相对积极型,分值区间为60—79分。
(五)积极型,分值区间为80—100分。
第四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与基金产品的匹配规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与基金产品匹配原则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一)按基金产品分类:
低风险:本金和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适合保守型投资者;
中低风险:本金和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本金亏损的概率极低,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适合相对保守型投资者;
中风险: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预期收益产生一定影响,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中高风险: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本金亏损的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高,适合相对积极者;
高风险: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很大影响,本金亏损的概率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大,适合积极型投资者;
(二)按投资者分类:
保守型:保守型投资者具有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该类投资者关注资产的安全性超于资产的收益性,适合低风险投资产品。
相对保守型:相对保守型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该类投资者为风险中性投资者,希望可以获得较为稳健的投资回报,适合中低或低 风险投资产品。
稳健型:稳健型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该类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比较敏感,期望通过长期且持续的投资获得高于 平均水平的回报, 适合中风险及以下风险投资产品。
相对稳健型:相对积极型投资者具有中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该类投资者愿意承担可预见的投资风险去获取更多的收益,一般倾向于 进行中短 期投资,适合中高风险及以下风险投资产品。
积极型:为获得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可以承担这种波动带来的结果,投资目标主要是取得超额收益,为实 现投资目标愿意冒比较大的投资风险,此类投资者能够承担相当大的投资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第五条 匹配流程
(一) 投资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二)投资者通过柜台或网络方式主动认购(申购)基金。
(三)系统进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检验。
1、如风险匹配,认购(申购)委托成功。
2、如风险不匹配,分支机构不得主动向客户进行推介,在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 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 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金融产品不适当提示 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附件11),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四)通过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公司应当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确认文件,做 好留痕工作;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按照配套留痕措施,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 评价方式
分支机构采用以下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一)对首次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柜台或网络填写和提交测评表;
(二)对已经在分支机构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首先检查投资者是否接受过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否,需先 通过柜台或网络填写和提交测评表。
(三)投资者未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允许购买基金产品。
第七条 结果反馈
公司通过金证集中交易系统向投资者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投资者可通过分支机构柜台或其他方式查询评价结果。投资者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八条 结果反馈
投资者可通过柜台或网络等方式查询风险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九条 评价更新
投资者如更改风险承受能力类型,需重新填写测评表进行评价,投资者可通过柜台或网络等方式重新提交测评表,每两年须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第十条 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 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各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遵循以下程序:
(一)客户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后果;
(三)分支机构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附件8),客户进行确认。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 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分支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各分支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 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分支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 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 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支机构及其他业务部门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