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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及其表现形式

信息来源:风险警示信息专栏 2018-01-30 15:56:17 浏览量:57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符合上述情形,并实施下列行为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