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次级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信息来源:公司公告 2020-03-11 13:07:4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开始支付2019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民生C1”,代码为145239

3.债券性质:本期次级债券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是由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一般负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4.债券期限:3年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2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止,每年付息一次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兑息日):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2020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6日

2.最后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

3.停牌日:2020年3月17日

4.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20年3月17日

5.摘牌日:2020年3月17日

三、付息方式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及兑付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及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及兑付资金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及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及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民生C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毛雨佳

电话:010-85127589

传真:010-85127936

2.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黄灿宇

电话:010-85127796

传真:010-8512794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34楼

联系人:安弘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