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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方法

信息来源:基金投资者教育 2019-10-30 16:19:41 浏览量:15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方法

 

第一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在向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自然人客户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公司各分支机构了解客户上述信息,应当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告知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客户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客户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执行对客户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客户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对客户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客户。

第二条  公司将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对普通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公司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公司各分支机构将符合本条款第(一)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公司各分支机构将符合本条款第(二)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符合本条款第(一)、(二)、(三)的客户,公司各分支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客户。

公司各分支机构将符合本条款第(四)、(五)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客户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最近1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2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公司各分支机构评估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成为专业投资者,并向客户告知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

3.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公司各分支机构对符合本条款第(四)、(五)项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三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各分支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四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客户须书面申请,并向公司各分支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审核客户资料,并结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客户进行谨慎评估。经评估同意其转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客户。

第五条  公司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保守型(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激进型(C5)五种类型,并通过适当方式将分类方法、标准、程序等信息公示。

风险承受能力

分值区间

保守型

20分以下

谨慎型

20-36分

稳健型

37-53分

积极型

54-82分

激进型

83分以上

 

本条款所称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是指经公司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后,应要求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告知其风险评估结果,并将相关结果在系统中记载留存。客户拒绝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当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在客户作答风险测评问卷的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客户进行干扰,影响其测评结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评估数据库,为客户建立信息档案,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公司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客户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客户评估数据库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二)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客户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五)公司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基金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当告知客户,其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还应通过明确的公开方式,提醒客户及时告知重大信息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