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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刺探内幕不可取,潜伏获利终是虚

信息来源:风险警示信息专栏 2017-06-22 14:44:36 浏览量:306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市场的一只“硕鼠”。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价值发现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定价功能,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还进一步破坏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风气,无异于是人人喊打的贪婪硕鼠。然而,仍有一部分人被利益冲昏头脑,怀着侥幸心理,千方百计地窃取、打探、套取内幕信息,妄图得到丰厚回报,但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以陈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案为例。陈某是M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F公司相关董事相识多年。陈某在与F公司高管人员接触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可能即将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随后主动到F公司向相关董事打探信息。陈某在确认消息的可靠性后,指示操盘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全仓买入F公司股票,并向他人泄露该内幕消息,导致他人买入F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800余万,违法所得250余万。陈某采用刺探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F公司股票,还故意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买入F公司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退赔全部犯罪所得。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不要被利益冲昏头脑,心存侥幸,利用内幕信息谋取暴利终会遭到法律的严厉惩戒。这里所谓的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根据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有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行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即可以被人民法院或监管机构认定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是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除了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查询证券信息时,应注意分辨正规的官方网站,避免访问非法仿冒网站上当受骗,同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等具有煽动性的词汇提高警惕,切勿偏信盲从。此外,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注意培养独立决策的投资能力,注意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分析,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选择适合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