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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同窗情谊别样深 内幕交易莫涉险

信息来源:风险警示信息专栏 2017-05-29 14:21:20 浏览量:480

       近些年,由“同学圈”产生的内幕交易频频发生。有些投资者面对资本市场中的利益诱惑,已经不满足于“炒概念讲故事”,总想提前知道底牌,对所谓的“内幕消息”趋之若鹜。“炒股还要关系硬”,靠关系、听消息、买股票,成为他们企图快速牟利的最佳捷径之一。但实际上,内幕交易是禁止触碰的法律红线,投资者一旦铤而走险进行内幕交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蔡某就在一起利用“同学圈”消息进行的内幕交易中跌了大跟头。王某是某证券公司员工,为S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与王某系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手机通讯频繁,多次见面接触。蔡某在获知收购事项内幕信息后,短时间内使用本人及亲属、朋友等6个账户,累计买入367万股S公司股票,买入成交金额1668万元,合计盈利1084万元。其中:马某(蔡某朋友)帐户自开户以来未交易任何股票,在S公司股票停牌前,集中转入大额资金,全部用于买入S公司股票。蔡某不仅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而且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蔡某最终自尝恶果,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

  同学之间有着共同的学习、生活,甚至是同甘共苦的经历,交情较好的同学之间的关系往往更是亲密无间,同学之间沟通交流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蔡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亦有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蔡某被证监会罚没合计2000余万。

  这个故事告诉投资者,首先,内幕交易法律风险极大,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幕交易行为会被采取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内幕交易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等。其次,不是所有的内幕消息都是准确的,即便是准确的内幕消息,也不一定能保证股票的短期变动会如自己所愿获得巨额收益。最后,内幕交易也会让投资者放松对投资策略的研究,而是不断寻找非法的捷径,内幕交易行为人殚精竭虑在交易的各个环节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心理压力也可想而知。因此,投资者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企图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绝对不现实的,最终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投资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资具有创造良好业绩的能力、能够带来持续回报的公司股票,应当加强自我约束,拒绝侥幸心理,不要轻信内幕消息,不要主动非法获取内幕消息,远离内幕交易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